吉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激励和保障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全省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