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行业间、区域间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整合,统筹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的具体职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