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遵循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确保公共文化服务不间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