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遵循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确保公共文化服务不间断。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