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