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