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重要的城市公共文化设施应当设置交通导引标志,并按规定纳入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导引系统。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