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等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备、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文化活动安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