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奖惩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考核评价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