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奖惩第五十二条有效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受到非法干预、打击报复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