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变更不符合规定的;

(二)人民调解组织的名称、标牌标识或者印章不符合规定的;

(三)人民调解员的选聘、解聘和罢免不符合规定的。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