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人民调解活动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尊重当事人意愿,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三)预防和化解相结合,注重实质性解决争议;(四)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身权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