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人民调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规范;

(三)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员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

(四)定期开展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考核、表彰奖励;

(五)总结、交流、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经验;

(六)开展人民调解宣传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所负责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