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有给付内容且非即时履行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形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