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应当记录调解情况,并由人民调解员签名和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简单纠纷,可以不作全程记录,但应当记录调解事项及结果,并由人民调解员签名。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