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第二十三条有效专职人民调解员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满足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