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注重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律工作者、医生、教师等社会专业人士以及双联户代表、德高望重人士等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