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第二十四条有效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注重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律工作者、医生、教师等社会专业人士以及双联户代表、德高望重人士等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