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民间纠纷化解需要,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信访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开发区(园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等特定场所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
人民调解委员会经具有专业特长、社会公信力高的人民调解员申请,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命名,可以人民调解员个人名字或者特有名称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
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立、变更以及撤销,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备案。
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