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第十七条有效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在自然村、小区、楼院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等建立人民调解小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