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及成员组成情况,自设立、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及成员组成情况,自设立、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