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口较少民族的成员。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