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标牌标识、印章及文书,公开人民调解员名单、调解规则、工作纪律等信息。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学习、考核、业务登记、统计、档案、印章管理等规章制度,不断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