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生态保护第九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北流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维持水生态平衡。禁止使用地笼、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