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生态保护第十条有效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北流河流域综合治理,对辖区内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的漂浮物、沉积物进行及时清理和无害化处理,保持水体清洁。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