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倡导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民、居民保护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