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北流河干流和一级、二级支流沿岸餐饮项目布局,划定重点保护河段、河堤、河滩,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划定的重点保护河段、河堤、河滩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处置餐厨废弃物、污水。禁止向北流河干流、支流、水库倾倒餐厨废弃物、排放污水。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