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北流河干流和一级、二级支流沿岸餐饮项目布局,划定重点保护河段、河堤、河滩,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划定的重点保护河段、河堤、河滩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处置餐厨废弃物、污水。禁止向北流河干流、支流、水库倾倒餐厨废弃物、排放污水。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