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北流河流域范围内发展旅游业不得超过生态环境承载力,确定旅游景点、线路、项目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并且实行总量控制。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