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北流河流域范围内发展旅游业不得超过生态环境承载力,确定旅游景点、线路、项目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并且实行总量控制。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