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北流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北流河流域农业生产应当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广使用有机肥、可降解薄膜,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