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北流河流域内畜禽散养密集区域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

限养区内的散养户应当建设防渗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取养种结合、粪肥还田等方式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