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度确定北流河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如实向社会定期公开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等环境信息。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