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七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度确定北流河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如实向社会定期公开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等环境信息。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