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在北流河干流岸线外侧五百米范围内,一级、二级支流岸线外侧二百米范围内,禁止新建下列设施、项目:
(一)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项目;
(二)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等生产项目;
(三)其他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设施、项目。
在现有工业园区内新建符合产业规划和环境控制要求的前款规定的生产项目除外。
改建、扩建本条例实施前已合法建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第一款规定的设施、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