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并实施北流河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