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生态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开发利用北流河流域的水资源、土地、森林、溶洞、湿地、山岭、滩涂等自然资源,应当符合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