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生态保护第十三条有效禁止在北流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或者倾倒渣土、煤灰、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侵占河道、围垦河库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