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北流河流域岸线修复规范,确定岸线修复指标。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北流河流域岸线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岸线修复计划,保护岸线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