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生态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北流河流域岸线修复规范,确定岸线修复指标。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北流河流域岸线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岸线修复计划,保护岸线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