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团队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使用本市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本市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由市志愿服务工作机构发布。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团队使用本组织或者本团队志愿服务标志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禁止利用志愿服务标志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