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志愿服务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宣传推广等工作。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志愿服务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辖区的志愿服务工作,为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志愿服务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