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推进城乡志愿服务协同发展,培育壮大乡村志愿服务力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扶持志愿服务项目、培育志愿服务组织(团队)、安排志愿服务经费等工作上,应当适当向乡村倾斜。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团队赴乡村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