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进行物业承接现场查验,包括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等。未经现场查验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人不得承接。

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参加物业承接现场查验,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