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

业主在购房时,已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视为已行使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权利,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