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物业共有部位,消防、安防、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养护、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保洁以及垃圾分类管理;
(三)公共区域内秩序维护、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制,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
(四)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
(五)公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益使用等情况;
(六)处理业主投诉,对物业使用中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制止和报告;
(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建立物业服务信息平台,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八)为业主接收邮件、快递等提供便利;
(九)协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十)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