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已经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书面形式的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有特别要求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人另行约定。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