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信息通信、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纳入省级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对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安排新增地方政府债券时予以倾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