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统筹革命老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布局,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建设;推进革命老区高等级公路建设,加快建设农村公路,支持有条件并符合规划的革命老区加快铁路、港口、航道和民用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