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革命老区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委),应当定期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行署)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专项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