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革命老区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委),应当定期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行署)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专项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