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基本公共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革命老区社会保障水平,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革命老区社会救助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优抚政策,落实符合条件的在乡退伍红军(抗联)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年满六十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人群的优抚待遇。鼓励社会资本在革命老区投资建设养老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