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供应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政府定价和相关价格政策,及时向社会公示价格,不得擅自在政府定价基础上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鼓励供应企业采用智能化计量器具,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为使用人查询、支付相关费用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