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且未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其信用记录,并对其实施失信惩戒。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