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代收费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未提供发票或者收据,或者提供的发票、收据未载明水、电、燃气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的,由街道办事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