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第四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简明扼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就每项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一次,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但是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除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组织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及时整理编印会议简报并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