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