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县内外单位和个人承包、租赁荒山、荒坡、天然草场和在林下种草养畜。

承包、租赁荒山、荒坡发展畜牧业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取承包费和租赁费外,免收其他相关费用。

利用荒山、荒坡、荒地种草养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可以依法通过转让、转租、抵押、参股等方式流转。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